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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25 16:38|文章来源: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规范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6月20日                       

  

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普及专项资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下转移支付科普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对下转移支付科普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学普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充分体现“统筹规划、激励引导、注重绩效、促进发展”的原则,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结合当年科普重点工作统筹安排。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学普及专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对象为县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申报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三类。

(二)全省科协系统科技馆免费开放试点。项目实施对象为省、市州、县(市、区)科协所属科技馆。省、市州科技馆免费开放条件为:原则上常设展厅面积达到1000平米以上,常设展品达80件以上,全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科技馆。县(市、区)科技馆免费开放条件为:原则上常设展厅面积达到800平米以上,常设展品达50件以上,全年开放日不少于180天,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科技馆。

(三)湖北省科普惠民社区建设。项目实施对象为具有较完善的科普设施,常年开展科普工作且工作成绩突出,经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3年以上(含3年)且已被评为市(州)级科普教育社区的城镇社区。

(四)湖北省科普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对象为具有较完备的学生科普阵地、科普辅导员,校内外科学实践活动成效显著的中小学校。

(五)科技助力精准扶贫、科普信息化、科普大逢车和流动科技馆项目。实施对象为省科协有关事业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基层科协和有关社会组织。

第五条 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技术推广及培训、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等。

(一)基层科普活动和技术推广。支持特色基地、特色企业、农技协、学校、社区开展各项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培训与技术推广以及科技创新合作的经费补助。

(二)科普教育和科技培训。针对农民、青少年、机关干部、社区居民、城镇劳动者等不同人群开展的各类科普教育、技术培训、开展科普活动等经费补助。

(三)科普宣传。举办大型科普活动、科普展览、科技咨询、科技下乡及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的经费奖补。

(四)科普阵地建设。对科普活动场馆及中国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运行,科普服务站,科普信息化等科普阵地建设的经费补助。

(五)科普设施建设。支持特色基地、特色企业、农技协、学校、社区开展各项科普活动所需的科普设施建设。

第六条 各实施项目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一是开展技术扶持:资金用于产业基地设施建设,组织专家团队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开展科技培训与教育以及开展相关科普活动;二是科普设施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科普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科普知识宣传展牌、大屏演示、产品实物展示、科普阅览室、科普图书等基地科普设施。

(二)全省科协系统县(市)科技馆免费开放试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馆配套设施维护改造、设备更新购置、科普展品维护维修、新展品购买、增量运行保障等方面支出。

(三)湖北省科普惠民社区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一是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二是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媒体宣传费、活动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三是其他科普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四)湖北省省科普教育学校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小学校科普室设施配备添置,科技竞赛、科普讲座、综合性科普实践活动,以及科普宣传活动等方面所产生的支出。

(五)科技助力精准扶贫、科普大篷车和流动科技馆工作经费奖补。主要用于科普教育培训方面的支出,包括开展技术培训、流动科技馆运输、科普大篷车辆运行、科普宣传等方面所产生的支出。

第七条 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科普工作以及实施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八条 科学普及专项分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条件、评审要求等由实施方案予以规定,专项资金根据评选结果下达支付。

第九条 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支持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科协编制年度科普专项资金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对省科协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予以下达;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协职责:制定科普专项资金分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科普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对科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研究、审核、评审、公示,按照项目分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使用资金;负责监督管理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科协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并督促规范执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本地专项资金管理中的相关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严禁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科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若有提供虚假资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科普专项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财政厅、省科协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科协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科协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截留、挪用、滞拨专项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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