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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2021-04-25 15:11|文章来源:省科协普及部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  

省科协、省财政厅从2018年开始在全省实施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建设项目。截止目前,全省各县(市、区)共建设实施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151个。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的建设实施对科普服务我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带动县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为了认真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充分发挥特色产业科普基地作用,切实加强特色产业科普基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适应新时代科普工作需要,省科协对原《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鄂科协办〔2018〕44号)进行了修订。请各市(州)、县(市、区)科协认真抓好《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稿)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科普基地建设目标落实,确保科普基地项目建设达标,确保科普基地发挥科普作用。

附: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稿)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4月25日      

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修订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科普助推特色产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根据《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基地建设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与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技术扶持,完善基础配套,健全科普设施,努力打造“一县一品”、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科普基地,为湖北加快建设农业产业强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科普力量。

二、目标任务

第三条  坚持创新、提升、协同、普惠、共享的科普工作理念,以特色产业为载体,建立和完善科普设施,打造特色产业科普基地,探索科普助力特色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模式。

第四条  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将科普基地建设与技术扶持紧密结合,加强技术指导,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企业品牌宣传,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第五条  充分挖掘以特色产业为主体的科普知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科学常识,以及相关产业生产技能,开发优秀科普作品,建设特色产业科普知识库,为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打下坚实基础。

三、建设内容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科普展示设施。特色产业科普基地要重点建设科普宣传展牌(不少于30块),科普橱窗、画廊(不低于20米),科普演示大屏等展教设施,介绍产业发展情况、科普基地建设情况和科普知识,及时更新内容,提升科普效果。对基地的动植物、农作物要有科普标牌介绍,使参观者能够便捷学习、了解科普知识。

第七条  建设小微科普馆。建设小微科普馆,融科普图书室、科普活动室、科普培训教室、产品展示厅于一体,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开展经常性的科普讲座、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形成县域(乡、镇、村)重要的科普阵地。

第八条  加强科普队伍建设。要培养专职或兼职科普讲解员,组织科技志愿者依托基地开展科普辅导、培训和科技咨询,形成有效的科普工作体系。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采取对外合作的方式,开展科普内容建设,努力开发优秀科普作品,形成科普知识系列。

第九条  建立技术专家联系制度。根据企业需求,省、市、县科协积极联系高校、科研院所对企业开展技术扶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科技攻关,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条  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各基地要设置科普e站,推动“科普中国”“科普湖北”落地。要开通湖北科普网、智豆网(手机版),加大宣传力度,实现辖区居民全覆盖。要充分利用基地企业现有网站增设科普栏目,开发企业产业产品相关科普知识。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向镇村居民传播科普知识,实现“线上科普”带动“线下农业”的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树立开门办基地思想,加强基地对外合作。加强与旅游部门合作共建,推进基地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争取旅游部门将基地纳入精品旅游线路,促进“农旅科一体化”建设。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联合中小学校共建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组织广大师生到基地进行科普教育,将基地打造成为中小学科普教育第二课堂。加强与社区合作共建,组织社区居民到基地进行科普教育,将基地建设成为社区科普大学课外科普基地。 

第十二条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科协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帮助企业做好科普基地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定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加强对外合作,为基地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项目单位是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主体,要加强科普基地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紧实施建设,确保科普基地发挥作用。

四、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县(市、区)科协和项目单位要建立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台帐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运营数据的收集汇总,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动态监管。省科协将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色产业科普基地项目开展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如下。

(一)对三年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项目,授予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并暂停本地下一轮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建设,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恢复建设实施。

(二)对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考核不达标的项目,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取消该项目建设,停止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替换与中止。对建设不达标、验收不合格、经营管理不善的特色产业科普基地项目,予以中止;对确因企业经营困难而改变生产经营状况,或因政策及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不能如期建设实施的项目,经市州科协和财政部门评估确认后,报省科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可予以中止或替换;对已立项建设实施中的特色产业科普基地项目,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准替换和调整。

第十六条  湖北省特色产业科普基地项目实行网上发布、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发文实施等网络化管理,确保科普项目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科协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市、县级科普基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切实建好科普基地,发挥科普功能。

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修订稿)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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