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7年8月4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贡献力量。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省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有湖北特色的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鄂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全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省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学会、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六、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省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省委员会会议批准,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省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省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省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省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省学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省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鄂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3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全省学会,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学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省学会退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全省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全省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全省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全省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八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州级以下(含市州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九条 下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鄂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科协组织,其科协组织的设立,由所在单位审批,按分级分层的原则报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机关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专职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协兴办的事业所得收入和服务性收入;
五、基金孳息、资金利息、资金增值等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四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科协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省科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武汉。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UBE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五十七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全省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市州科协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