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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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快递企业由于人员变动较频繁,一般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年。最近,有一名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该公司提出要与其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标准续签合同一年。但是该员工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那么,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用工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快递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就是期限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时,若企业不愿继续雇用该员工,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若企业仍愿意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雇用员工,则可以与员工协商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不愿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将终止。但是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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