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中国科协海智计划,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国科协(武汉)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海智离岸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科协制定了《省科协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7年7月3日
省科协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深入实施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加强中国科协(武汉)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中心的建设,使海智计划工作的方式要更加灵活,更加符合创新驱动发展的需求,更加符合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的效率,发挥更大作用;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以柔性引才的方式服务湖北创新驱动发展,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 根据湖北省科协、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共建离岸中心签署的三方合作协议,由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资环院公司)、中国科协(武汉)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中心及其在海外和省内建立的分中心和工作站负责开展海智离岸创新工作,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将根据活动开展的情况,拨付海智离岸创新项目支持经费。为规范和加强“省科协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和补贴开展海智计划、引智引才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开展海智工作使用的场地、办公用品、耗材、资料、信息化办公、水电;
(二)海智汇平台运行所用硬件设备的购置、维护、所需软件的研发经费、网络通讯、软件系统租赁;
(三)国内外离岸分中心及站点的建设;国内外离岸创新项目引进、优秀团队的推选、项目洽谈,接待来访、出访路演、会议等需要的经费;开展活动所聘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四)海智离岸创新创业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不得使用范围: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任何机构及个人之间的资金周转、借调及债务清偿;
(三)罚款、捐赠、赞助;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五)与海智离岸创新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经费申请
(一)开展海智离岸创新工作,根据第二年工作计划,与每年底向省科协申报开展工作的经费预算和工作报告;
(二)在获得省科协批复后,在开展实际工作前,提前提交经费申请、项目委托协议和预算明细;
(三)其他临时开展的海智工作,据实申请。
第七条 使用经费
(一)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作为开展海智计划工作的支持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加强监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严格依照经费申请报告使用,不得将经费用于与海智离岸创新创业工作无关的用途。
(二)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省科协备案。
(三)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登记造册,报省科协备案。
第八条 经费拨付
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审核和绩效报告
1、经费使用的总结汇报和绩效报告要以据实、全面为原则,同时出具加盖公章的财务流水报表。总结报告和绩效报告以自然年为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至省科协,财务流水报表以自然年为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
2、平台建设类的项目完成后,需上交第三方(具备资质)出具的验收报告。
3、省科协将不定期对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情况将提出处理意见,暂停经费资助,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再继续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条 海智离岸创新创业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当在项目申报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没有执行完毕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结转手续后在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结转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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