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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可不能胡来!安溪一男子违法上访被判刑
2018-09-12 15:42|文章来源:

日前,安溪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信访案。被告人林某木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件详情

上访人林某木,自1995年以来,因计生等问题多次进京到省、市等多级多部门上访、信访,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间,因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安溪县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后于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15日间,先后采用电话接通后即挂断等方式,使用不同手机号码多次、反复拨打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多个国家机关单位值班、办公电话,共计8350次,严重扰乱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其中,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拨打福建省纪委值班骚扰电话751次,拨打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值班骚扰电话445次,拨打福建省公安厅骚扰电话581次。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木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

林某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林某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林某木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非法上访?

非法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非法上访的具体表现形式?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以及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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