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会
表决通过《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
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武昌闭会。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傅德辉主持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到58人,实到53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工作的决定》,审议批准了《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批准了这个方案;审议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等。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并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会议指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对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认真抓好落实,依法维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
会议指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蒋超良同志在第十一届省委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提出的“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把从严从实抓换届贯穿始终”的要求,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努力营造我省风清气正、团结拼搏的良好换届氛围和环境,按照名额分配和选举工作决定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选出人民满意的代表。
会议认为,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监督权,推进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的具体体现。会议要求,要继续加大相关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依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权益保障。要进一步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检查发现问题的改进和相关措施的落实。要牢牢把握加强改进法律法规实施的重点环节,大力开展法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能力和水平,实现立法与法规实施相互促进。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张岱梨、尹汉宁、王玲、王建鸣,秘书长朱毅出席会议。
副省长童道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工)委组成人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王馨、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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