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4年5月12日原告余某通过被告季某的帐号借给被告的父亲季某某50万元,被告的父亲季某某在2018年5月10日某中院民事案件中否认50万元借款的事实,2018年4月18日被告季某称2014年5月12日原告余某通过被告季某的帐号是偿还其父季某某50万元的借款,2018年5月10日经某中院民事判决认定被告的父亲季某某没有原吿借款50万元的证据。2018年5月10日原吿余某才知被吿季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50万元之事实。原吿余某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返还不当得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就本案而言,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余某最迟在2016年5月12日要有要求被告季某返还不当得利的50万元。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故应该在2016年5月12日要求被告季某返还不当得利的50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5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而原告余某最迟应该在2021年月5日10日之前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还规定必须要明确不当得利方,才算是请求权起算之日。原告余某2018年5月10日才知道是被告季某占有了50万元。所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要求最迟在2021年5月10日。
笔者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50万元属于被告季某不当得利,而原告余某最迟应该2018年5月10日某中院判决书作出时才知道是被告季某占有了50万元。理由如下:
不当得利的处理规则。《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收到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季某没有法律依据占有50万元当然属于不当得利,也因此原告余某遭受了利益的损失,因此被告季某占有50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余某。那么原告余某最迟在什么时候要求被告季某返还不当得利呢? 是从2016年5月12日或2018年4月18日或者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起点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弄错,或遗漏。要么从知道不当得利获利方开始计算,要么从自己知道损失之日起算,这些都是不科学的。正确做法是要明确己方的损失所在,查明核对后,寻找获利方,要明确找到己方利益损失的获利当事方,之后才能此基础上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限。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原告余某在2016年5月12日知道一方出现利益损失的事实,即借给被告的父亲季某某50万元;而直到2018年5月10日中院判决书作出时才知道被告的父亲季某某否认50万元借款事实,而是被告季某占有了原告余某的50万元。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在2018年5月10日,该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告余某最迟可以在三年后的2021年5月10日前要求被告季某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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