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国 | 中国科协
 所在位置: 首页  >  热点专题  >  热点专题  >  普法专栏  >  以案释法
深度解读4起妨害公务犯罪典型案例背后法治深意
2020-03-25 11:11|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疫情期间辱骂殴打防控工作人员,严惩不贷!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深度解读4起妨害公务犯罪典型案例背后法治深意

湖北省竹山县刘某某没想到自己竟然可以“走红”网络,但却是以一种不光彩的方式——想要去亲戚家串门,却不服从政府疫情管控措施,辱骂并抓伤劝返他的执勤干部,结果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最近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每周一批的频率陆续发布了四批共27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频率之高、力度之大,十分罕见。记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妨害公务罪占4起,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位列其中。这4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例缘何入选典型案例?袭击警察为何从重处罚?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向本报记者深度解读了这些典型案例背后的诸多思考。

4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例缘何成为典型

最高检日前披露,截至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妨害公务犯罪案件935件1220人。从统计数据看,妨害公务罪在涉疫情相关犯罪中高居第二位,仅次于诈骗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的特点,加之春运期间人员流动性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自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了妨害相关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而且数量不少。为保证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检察机关需要对此类犯罪予以依法打击。”张晓津说。

与其他涉疫情刑事案件相比,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具有怎样的犯罪特点?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等4起案件缘何入选为典型案例?

针对记者的提问,张晓津分析指出,从这4起案件中可以看到,相较于以往的妨害公务案件,当前妨害公务罪的突出特点,一是暴力性,二是不遵守防控措施要求,即以暴力妨害防疫人员执行防控措施。例如前述的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中,刘某某无视政府限制人员流动的禁令,对在疫情防控检查岗现场执勤的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进行殴打、谩骂;又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中,王某某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人员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攻击工作人员,将工作人员脸部、颈部抓伤;再如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中,王某拒绝疫情防控人员要求其测量体温进入小区的要求,将工作人员打伤;还有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中,邓某某违反公司酒后不能上岗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公司必须佩戴口罩的要求,殴打防控人员,造成恶劣影响。

“这4起案例有的发生在乡村,有的发生在城市,也有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相关,各有其特色,但都具有典型性。”张晓津表示。

疫情当前,检察机关办案“不减速”

记者发现,这4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都是正在办理过程中或者刚刚完结的案件,“十分新鲜”。发布之后,不少网友留言:“依法防疫,对那些不配合,甚至阻碍破坏防疫工作的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疫情当前,检察机关还能保持高效办案,点赞!”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立足于从快从严办理涉疫情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积极介入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实现了快捕快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张晓津指出。

张晓津说,我们应当看到,疫情不可避免给侦查取证、确保办案质效带来一定的影响,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越要注重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中的作用,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供述,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

据介绍,关于疫情期间的办案方式,最高检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电子卷宗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张晓津透露,在湖州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采用视频会议方式介入,引导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后期又利用远程视频讯问了王某某。

社区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侵犯客体于法有据

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动员了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责任,实施管控措施。有不少细心的网友发现,在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中,受侵害的是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公务人员。

“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纳入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法律依据的。”张晓津介绍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将以下三类人员纳入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张晓津进一步解释道,早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就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这次疫情防控期间,‘两高两部’的上述《意见》延续了这个立法解释的精神,将上述人员纳入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而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就属于这个范畴。”

维护国家法治权威,暴力袭警必须从重处罚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两起案例,受侵害的都是公安民警。其中邓某某妨害公务案,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益,更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从根本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张晓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警察在各项防控措施的执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因此,对袭击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维护国家法治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277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次‘两高两部’的《意见》重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张晓津指出。

办理涉疫情案件注重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记者注意到,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办理过程中,均适用了该项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张晓津指出,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而言,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疫情不可避免会给侦查取证、提高案件效率带来一定影响,通过教育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助于推动相关证据的完善,有助于案件事实认定,也有助于案件从简从快处理。

张晓津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简化庭审程序,扩大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保证从严从快要求的落实。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首页  |  科协微信  |  科协一家  |  科普中国

copyright 2001-2021 Hube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版权所有  2001-2021
鄂ICP备13005063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219号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9号    湖北省科协综合办公大楼    
联合主办:湖北省科协办公室      湖北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湖北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信息部    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