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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7-03 14:47|文章来源:

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

现将《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7年6月28日

  

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我省高层次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学术会议结构,努力打造省科协高端、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和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激荡自主创新源头活水,特制定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开启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新征程为主线,围绕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进一步推进学术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成长,发挥学术交流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助力推进湖北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国家和我省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高端、交叉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自由探索,突出自主创新。

(二)择优支持。充分考虑湖北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学会”)、高等院校科协开展学术交流的基础和自身条件,选择基础较好、有潜力、活动产生实效的单位予以支持。

(三)追踪问效。通过规范学术活动资助申报、评审、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助重点

(一)根据国家相关学科标准中对应学科,围绕学科发展、学科史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围绕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等领域的重点、热点、前沿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资助类型

(一)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为萌芽时期尚未获得学术主流认可的学术思想、学术灵感提供宽松、自由、平等的交流平台。沙龙主题须体现创新精神和学术价值,突出主题新颖性。选题侧重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领域,须有我省本学科领域权威专家领衔,会议规模30-50人; 

(二)青年科学家论坛。围绕基础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高新尖技术等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举办以青年科学家为对象的中小型学术活动,为我省青年科技才俊和科技界“小人物”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旨在推动青年科技工作者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学术水平。论坛正式参会代表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会代表人数的2/3为40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会议规模100人以上;

(三)前沿高端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家科学前沿领域、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的区域性和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学术年会。以主题前沿性、人员专业性和为主要特征。重点支持在我省召开的前沿高端的区域性学术会议,会议规模200人以上;

(四)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以学会联合体或学会联合举办,突出学科特色、促进交叉融合、促进学会间合作的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围绕科技发展前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举办集学术会议、展览展示、表彰竞赛(会、展、赛)于一体的综合学术交流活动,以选题的学科交叉性、综合性以及人员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为主要特征。鼓励学会之间、学科群之间联合举办,会议规模300人以上,有2名以上院士参加。

五、资助标准

 学术沙龙2-3万;青年科学家论坛3-5万;前沿高端学术交流活动5-10万;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10-15万。特别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标准,需经省科协主席办公会另行研究确定。

六、申报与审核

申报活动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学会、高校科协; 

(二)具备实施学术交流活动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基本工作条件(人员、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

(三)学会建有党支部,党建工作活跃;

(四)申报内容、活动类型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 

(五)活动应以专家为主导,其中领衔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六)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省科协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集中受理两次申报。每年3-4月份为上半年申报期、6-7月份为下半年申报期;

(二)申请单位向省科协学会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资助的学术活动背景资料及详细方案等;

(三)按照“择优资助、宁缺勿滥”的原则,由省科协学会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经费资助额度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省科协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实施。对于专业性很强的重大活动,学会部可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后,再提交省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

七、组织实施

(一)活动主办单位需按照活动方案严格组织实施,并为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活动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

(二)活动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湖北省科协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活动,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活动中止经费决算表。 

(三)获得经费资助的活动,在对外公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注“湖北省科协资助项目”字样。省科协有权使用该活动的成果。 

(四)受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年代、学术交流代号(XSJL)、序号等部分组成。

八、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活动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省财政“重点学术活动经费”项目预算拨款。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的开展,应按核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支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学术活动所需的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活动期间的场租费、食宿费和公杂费,以及活动结束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的出版印刷费,图书资料费等;

(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活动承担单位须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活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活动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科协。

九、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一)湖北省科协负责对活动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活动承担单位应在活动执行结束后30天内向省科协学会部提交总结报告和体现活动成果的有关材料;

(三)活动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及省科协计划财务部的审计;

(四)省科协对资助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如发现未完成预定任务,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后续1-3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五)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科协办[2017]4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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