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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连续犯与继续犯解析
2018-09-12 14:55|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基本案情】

案例一 角某,中共党员,某市所辖A县县长。2016年4月,角某为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出让及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关照,2017年春节、中秋、国庆和2018年元旦期间四次共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60万元。2018年4月,市纪委监委对角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案例二 范某,中共党员,某村委会主任。2017年6月,范某在向村民刘某索要10万元欠款时,刘某说,你放高利贷(年利率40%),不还又能如何。范某就将刘某拘禁在自己家地下室三天。事后,刘某到公安机关举报。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角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角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角某的党纪政务责任。

案例二中范某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是典型的非法拘禁继续犯,范某涉嫌非法拘禁犯罪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范某违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放债利率超过年利率36%,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范某的党纪责任,依据监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定程序罢免范某村委会主任职务。关于范某涉嫌非法拘禁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评析意见】

审查调查人员对上述两个案件的定性归责无异议,就是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相关要件、处断原则及与其他有关罪数形态的区别容易产生误区,笔者就此解析如下:

(一)连续犯的解析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案例一中,角某实施连续受贿行为,属于受贿罪连续犯。

1、连续犯的要件

(1)连续犯必须是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未实施数个行为,只实施一个行为的,不构成连续犯。如果行为人以数个动作完成犯罪,而数个动作形成的是一个犯罪行为,不构成连续犯,构成接续犯。数个行为必须是独立成罪的,即各个行为都独立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连续犯。如果刑法规定数个行为作为一罪论处,构成集合犯。并且数个行为还必须是性质相同的行为,如果实施的数个行为性质不同,不构成连续犯。

(2)连续犯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指行为人预计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都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概括的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概括地具有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是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

(3)连续犯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如果不具有连续性,只能构成独立的数罪,不构成连续犯。如何理解数个行为的连续性?笔者认为,应当以行为人主客观条件的统一为标准。行为人有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并未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或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不具有连续性,就不构成连续犯。行为人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但主观上缺乏实施数罪的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也不构成连续犯。连续犯时间上的连续性,是数个犯罪行为在时间上没有发生前后被隔断的情况。

(4)连续犯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笔者认为,同一罪名应以具体犯罪中基本犯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来认定,只要行为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的,即为触犯同一罪名。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数个行为中有的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有的与由该基本构成派生的构成即加重或减轻的构成相符合,亦成立同一罪名。二是数个行为中有的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有的与该基本构成的修正构成即共犯或犯罪停止形态的构成相符合,也是触犯同一罪名。此外,刑法有些条款中明文规定依照某某罪“定罪处罚”,此情况也应成立同一罪名。

2.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二)继续犯的解析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案例二中范某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是典型的非法拘禁继续犯。

1、继续犯的要件

(1)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在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这种犯意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开始至终了,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行为地发生变化,仍是一个实行行为。继续犯通常由作为构成,也有由不作为构成继续犯的情况,譬如,遗弃罪的遗弃,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就是不作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持续作用的对象只能是同一对象。如果不是出于一个非法拘禁的概括故意,则构成数个非法拘禁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该要件需要把握的是,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如果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而犯罪行为一经实行即已完成,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就不是继续犯。

(4)继续犯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即有时间上的持续性。

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1)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譬如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

(2)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动作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譬如,行为人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这是杀人接续犯。接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动作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刑法分则对继续犯的犯罪设具体条款给予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继续犯应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时间的长短可作量刑情节给予考虑。(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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