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是……钱借出去容易,再想要回来就难了,特别是借钱给朋友没有打借据的,那更是难上加难。
以为能凭借转账凭条讨回公道,却不知这个并没有法律效力,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案件回放
王某与罗某是好朋友,2016年5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借给了罗某。后经多次催要,罗某一直拒绝还款,王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返还其借款2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条。
罗某予以否认,并称王某之前曾向自己借款20万元,该款项只是王某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向王某借过款。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罗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王某起诉。
检察官说法
银行汇款凭证并不等于借据。借据是指借用人借用别人钱、物时,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也是反映着彼此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的证据。银行汇款凭单虽然能够反映体现王某与罗某之间曾经有过20万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多种可能性,不能确定该款项与借款的同一性。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仅凭银行转账凭条不能说明该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证明王某与罗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所以王某的主张难获支持。(来源: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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