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省公路学会召开的八届七次理事(通讯)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正式印发施行。
2016年《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国家明确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必须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6〕61号)的精神,按照深化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适合由学会承担的,可整体或部分交由学会承担。省公路学会经过不断努力和准备,于2018年12月编写了“湖北省公路学会科技成果评价指南”,制定了科技成果评价方案、评价程序等,并于2019年4月开始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组织开展了8项科技成果评价。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在总结2019年科技成果评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会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于2020年试行。
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服务于会员,面向公路交通行业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院校、科研等单位或个人。
科技成果评价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技术专家咨询为核心,以第三方检验检测数据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靠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发现科技成果价值,助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科技成果评价是学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新突破,也是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将对推动我省公路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作用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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