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12日 05 版)
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40年来,伴随着思想解放和制度创新,中国人权建设取得辉煌成就,全体人民从贫穷到温饱再到总体小康,即将实现全面小康,正在迈向追求美好生活的新时代,开创出一条经过实践检验、成效显著的人权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提炼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奥秘。
坚持党对人权事业的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执政为民,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基本价值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是党领导下的人权发展之路。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大国,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在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力量主导下,自上而下推进改革开放,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引领人权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蕴含着对全体人民权利这一价值理想矢志不渝的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从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到提出和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再到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直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无不彰显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人权价值魅力。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反复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新修订的党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并载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与战略部署,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权利奠定思想基础、进行战略谋划,成为人权建设的根本遵循。
坚持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
确保人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在特定的制度框架内建设和发展人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根本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一切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实现和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实现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丰富多彩的民主形式全方位落实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极大保障了市场自由和平等权利。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不断优化权力配置,进一步理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政府公权力而言,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对公民而言,实行法不禁止皆可为,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这些为依法确立、规范、监督权力运行和保障权力行使提供了高效、清晰、公正和权威的制度体系。总之,我国人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人权的社会主义价值属性日益强化,社会实效和活力日益彰显。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
在人权渊源上,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从自身实际出发,将人权植根于特定的经济关系及由其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状态之中。不失时机地动态调整人权的社会关切,积极回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处理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继续保障人民物质文化权利的基础上,致力于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权利诉求。
在人权形态上,始终立足自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强调发展中的问题必须依靠发展来解决,发展是解决一切人权问题的关键,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克服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历史局限。
在人权主体上,实现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融为一体的发展中,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权利。
在人权内容上,强调人权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协同推进和一体落实公民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环境保护与生态权益。
在人权实现上,构建起人权的政策、法律、规划、行动计划和具体措施保障体系。其中,特别强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这经历了三个阶段:以人权入宪为契机建立人权立法体系,通过司法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促进人权法治保障。
在人权合作上,秉持包容、开放、普惠、公正立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人权共商共建共享,提升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能力。(作者为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特点和世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步,人权事业快速发展。在长期的人权保障实践中,中国政府和人民不断开拓进取,勇于探索、勇于创新,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特点
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过40年的奋斗,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极大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到小康的历史性飞跃。
协调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从历史上看,人权发展比较早的国家一般是先发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开始系统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中国同时发展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各项人权均得到长足发展。
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基础上扩大个人自由和公民参与。从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人权发展历史看,人权进步不是一帆风顺的,大都充满着激烈的政治斗争,有时还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动荡,甚至会爆发革命。中国政府一直采取扩大个人自由和公民参与政策,不断完善社会治理,在扩大个人自由和公民参与的同时,努力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动人权发展。在人权发展较早的国家,人权发展过程具有自发性和冲突性,每一项人权都是社会各群体长期激烈斗争的产物。中国的情况不一样。中国是由党和政府主动举起维护人权的旗帜,引导人权发展。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人权发展经验,中国确立起清晰的人权发展目标,寻找到合适的人权实现途径,制定出周密的人权发展计划,从而推动人权不断发展。
以持续渐进方式实现人权发展。中国坚持渐进式人权发展方式,不设立不切实际的人权发展目标,不搞人权大跃进,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扎扎实实地推进有利于社会全面进步的人权项目。中国以渐进方式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样以渐进方式发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在人权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实行重点突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持续推动各项人权发展,人权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同时,中国政府针对人权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予以重点解决。
在维护国家主权前提下开展国际人权合作。中国反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做法,顶住西方国家施加的人权压力,有效捍卫了国家主权。同时,在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合作。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重要世界意义
大大提升世界整体人权发展水平。中国人口占世界的1/5,这样的数量规模意味着,中国人权状况的任何变动都会对世界人权产生重要影响。中国社会更加自由、人权得到更好保障,自然就会改善世界整体人权状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7亿多人摆脱贫困,对世界消除贫困作出巨大贡献。从《2015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供的数据看,1990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60%以上,2014年下降到4.2%。中国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国际舆论普遍认为,全球在消除极端贫困领域所取得的成绩主要归功于中国。世界银行行长金墉说,中国在消除极端贫困方面发挥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作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若泽·格拉齐亚诺·达席尔瓦说,中国的努力是使全球贫困和饥饿人口减少的最大因素。世界银行中国局局长罗兰德说,如果没有中国的扶贫成就,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目标就难以实现。
开辟发展中国家依靠本国资源和力量发展人权的新道路。发展人权是把基本自由和权利无差别地给予每个人,是一种普遍赋权行为。这涉及社会关系、政府管理方式以及物质利益的重大调整,需要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在人权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依靠从世界各地榨取资源来建立和维持国内人权保障体制。中国不可能也不会采取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方式掠夺世界资源,不可能也不会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榨取其他国家的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国内资源来发展人权。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自我发展的方式推进人权建设。中国依靠国内资源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创造了一个更加自由、更加开放和更多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中国同样依靠国内资源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展,大量消除贫困,提升教育水平,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全面小康社会。这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当正面的激励和鼓舞作用。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发展经验。尽管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政治制度有异,但发展中国家在人权发展过程中大都面临同中国相似的问题。例如,如何正确处理人权全面发展与优先选择的矛盾?如何正确处理扩大自由的要求与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人权发展中保持渐进性与飞跃性的统一?如何做到既维护国家主权又促进国际人权合作?中国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关系,较好地实现了均衡、平稳、协调的人权发展。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有着同中国相似的处境和地位,中国人权发展经验对其有很大参考价值。(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
三、40年来平等理论的变与常
在我国,人权理论研究走过了一段极不平凡的历程。其中,作为人权范畴重要元素的平等,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逐步被大众普遍接受,理论界关于法律平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在热烈的讨论与交流过程中,有“变”也有“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讨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由此正式拉开了法律平等理论大讨论的序幕。
法律平等主体之争。基于对法的阶级性的不同认识,出现了平等主体上“公民平等”和“人民平等”的观点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平等只限于一定的阶级范围,只能在人民内部讲平等,而不能对不属于人民的敌人讲平等。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要统一、平等地适用于全体公民。在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式上,叶剑英同志提出,“一切公民,无论是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也被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所采纳。
立法应否平等之争。立法应否平等是另一个被广泛争议的问题。支持立法平等的观点认为,司法以立法为前提,没有立法上对公民平等权利的确认,便没有司法上的平等。经过讨论,法律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的观点实际上成为通说,被当时主要的法学教材所采用。立法应否平等的讨论,绝非只是立法参与主体、法律代表群体是否足够广泛的问题,而是如何正确理解并坚持社会主义法本质的根本性问题。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还没有完全明确的时代背景下,虽然有部分学者提出法具有社会性,但由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制约,这种质疑很难获得广泛认同,远远不能为突破或淡化阶级划分的立法平等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法律平等理论的丰富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3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进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法律平等问题研究提供了足够的动力和空间。
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对立法平等的论证中,有学者认为,根据不同主体地位分别制定法律不符合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执法,同样也指立法。这一阶段,尽管立法平等的观念被广泛接受,但许多学者仍把立法平等限定为市场经济参与中的“主体平等”“权利平等”,而非涵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更为广泛的主体与权利的平等。
平等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世纪90年代,学者们已经认识到平等与效率之间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但又有明显的价值偏向。有学者认为,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效率在法的价值中居于首要地位,但效率居先并不排斥平等。只有主体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激发和保证持续的效率。效率是实体性、根本的目的价值,平等是程序保障性的手段价值;效率是平等的归结,平等是效率的前提。学界表现出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理支撑的强烈愿望,对于更强调追求效率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并没有全面、前瞻的认识和预判,使得相关研究推导出的理论观点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平等贯穿于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各方面
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强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平等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成为衡量政治是否善治、经济是否健康、文化是否进步的正当性基准,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法治建设各环节,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治理各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日益增长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着法律平等问题研究重点的实践转向,相关研究越来越关注公平正义的实现问题。
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人权理论研究中平等问题的演变,其意义不仅在于回顾过去、唤醒历史记忆,还在于把握规律、明确方向。从法律平等理论大讨论,到平等从形而上的理论研究逐渐走向形而下,深入到技术化、具体化的现实观照,除了立法平等研究持续被关注的“常”,每个时期学者们关注法律平等的话题和视角又不断在“变”。但理论观点和研究成果随时代变迁、政治话语和大众观念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又体现了人权理论研究与时代相呼应的不变特征。(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四、改革开放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强劲的内部推动力。回顾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正是由于这种内生动力的存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贯穿着内在发展逻辑,虽然外在形式上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但在实质上是根据改革开放的内生要求而持续推进的。
中国不断推进人权保障的内生动力,主要来自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人权的内容、保障形式和国际接轨三个方面。
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人权保障内容进入社会规范体系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它对社会规范体系产生了冲击。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规范体系强调集体本位和个人义务,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在要求个人承担义务的同时,强调保障个人各项基本权利。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主体间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来配置经济资源,要求在经济领域确立平等的个人自由权利;其次,市场竞争带来收入差距扩大,为防范贫富分化甚至社会分裂,要求在社会领域确立和保障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各类群体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第三,市场经济导致利益格局多元化,为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需要确立并平等保障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政治权利。改革开放40年人权保障内容发展的历程显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平等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要求持续推动着社会规范体系的扩展,使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要求被逐步纳入社会规范体系中。
市场经济的权利救济诉求推动人权规范形式走向法治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权的规范形式提出新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规范的主导形式是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政策文件的发布有政府层级的限制,在内容上具有较强的可变性,在执行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市场竞争中,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会产生大量的纠纷和冲突,权利救济诉求快速增长。为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就必须对个人权利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予以明确、统一和相对稳定的规范,建立一系列保障机制用以裁决权利之间的冲突,并惩治各种侵权行为。原有的以政策文件为主的社会规范形式,很难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权利保障的要求。改革开放40年人权保障形式变化的历程显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增长的个人权利救济诉求,推动我国人权保障形式从以政策文件为主逐步走向法治化,不仅包括大量的人权立法以及对人权的执法保障和司法救济,而且不断加强在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对外开放推动国内人权事业与国际扩大交往
对外开放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化交往。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交往要有共同接受和遵守的规则,以化解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这推动着国内人权事业与国际扩大交往。中国先后加入数十个国际人权公约,按期提交履约报告并接受审议。中国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积极制定和修订与人权相关的各种法律。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特别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工作。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改革开放为中国人权事业提供的内生动力,保证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持续健康发展。继续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正确道路,中国人权事业就会不断向前迈出新步伐。(作者为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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