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3月30日九届二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坚持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依法依章程依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机构人员及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是全省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全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省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全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全省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章程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六、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省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省委员会会议批准;
七、决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可视察调研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省学会、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的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章程细则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常务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同科技界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反映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认真履职,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决定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职权所对应的相关事项;
二、讨论决定全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全省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四、讨论决定省科协机关和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省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全省学会、直属基层科协、市州科协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题及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请假。如该次会议有表决事项,可委托本系统(或本学科领域)其他全省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方面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统筹设置,一般应在当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工作事项等。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一般由全省委员会副主席或常务委员会委员担任,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其他人选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部分全省委员会委员及有关方面科学技术工作者担任。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意见,提交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专门委员会提出,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等工作;
二、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的有关报告和建议;
三、指导、监督同本专门委员会职责任务相关的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全省学会的有关工作;
四、听取同本专门委员会职责任务相关的重点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职责任务相关的重点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等;
六、制定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完成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联络员和秘书处,分别由省科协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全省学会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
第六章 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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